HHCR-2023-35002
國家稅務總局懷化市稅務局公告
2023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懷化市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規(guī)范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市個人轉讓住房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個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的自然人投資者。
二、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轉讓住房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住房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住房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個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核定征收率為1%?! ?o:p>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懷化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懷化市稅務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