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懷府行復〔2023〕205號
申請人:張某,男,1982年8月出生。
地址:湖南省洪江市沅河鎮(zhèn)富團村。
被申請人:懷化市交通運輸局。
地址:懷化市鶴城區(qū)迎豐中路203號。
法定代表人:李佑長,局長。
委托代理人:喬治,懷化市交通運輸局法制科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梁軍,懷化市交通運輸局公職律師。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申請行政復議一案,本府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于2024年1月9日聽取了雙方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責令其限期重做。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所作出的答復并未依職權答復申請人所請求公開的信息。申請人所請求公開事項為:“廣州-懷化”、“深圳-懷化-成都(已通過政府采購招標并有企業(yè)中標)”航班的執(zhí)飛計劃。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為:“廣州-懷化”航線于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因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目前,我們已有“太原-懷化-深圳”航線替代,每周三班(246)。事實上,該意見僅僅為上個季度航班飛機計劃的總結,而非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后廣州、深圳和成都航班的飛行計劃??紤]到被申請人已經答復了深圳的飛行計劃,申請人就不再就深圳飛行計劃有其他異議,僅對被申請人未答復廣州和成都飛行計劃提起異議,并請求復議機關責令其履行答復義務。根據“攜程網”及“中國南方航空”官網數據顯示,南航在2024年2月4日至2月28日期間,每周三五七執(zhí)行“廣州-懷化”航班的執(zhí)飛。由此可見,該航班飛行屬于此前申請人所請求公開時應有的飛行計劃,被申請人不予公開的行為系未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存在以虛假方式誤導復議機關的行為。根據申請人與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電話溝通了解,被申請人的下設機構“懷化市航線辦”工作人員曾于2023年12月26日向申請人補發(fā)了相應的文件,并將文件提交給了復議機關,但事實是,航線班工作人員當日微信向申請人發(fā)送消息后,即將消息撤回,并未通過補救的方式履行告知義務。相反,其以發(fā)送消息當時的截圖提供給復議機構工作人員,并試圖用虛假信息誤導復議機關。
被申請人所做出的答復缺乏法律依據,屬于應依法撤銷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請人雖已對公開事項做出了部分公開決定,但其并未援引其部分公開事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條款,應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而應由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直接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全部請求。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已履行了申請人所請求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申請內容為:被申請人對“廣州-懷化”往返航線及中標的“成都-懷化-深圳”航線的飛機計劃(包括但不限于開通時間和航班計劃)。被申請人回復如下:“廣州-懷化”航線于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目前,我們已有“太原-懷化-深圳”航線替代,每周三班(246)。在本答復中: “廣州-懷化”航線于2023年10月28日因協議到期停飛,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要求的實際執(zhí)飛計劃; “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要求的實際執(zhí)飛計劃;作為替代和出行參考,被申請人公開了“太原-懷化-深圳”航線的執(zhí)飛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已履行了申請人所請求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法定義務。請求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本府查明:2023年11月11日,申請人以郵寄形式向被申請人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被申請人對“廣州-懷化”往返航線及中標的“成都-懷化-深圳”航線的飛機計劃(包括但不限于開通時間和航班計劃)。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內容如下:“廣州-懷化”航線于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目前,我們已有“太原-懷化-深圳”航線替代,每周三班(246)。申請人不服該答復,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廣州-懷化”航線于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目前沒有重新簽定新的合作協議。“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有關書證等證據證明,本府已審查屬實。
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廣州-懷化”航線于2023年10月28日協議到期停飛,“成都-懷化-深圳”航線因受民航總局時刻審批及改革原因停飛,被申請人應當按照上述規(guī)定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救濟的權利。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未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屬程序輕微違法。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在其文書中載明作出該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時未適用法律依據,應當視為適用法律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復議決定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湖南省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懷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