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之(五)

發(fā)布時間:2019-04-21 09:52信息來源:懷化日報

張敏、田大學(xué)、舒根荷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晚11時許至次日凌晨3時許,在張亮與陳長松(均已判刑)兩人因瑣事在麻陽一酒吧內(nèi)發(fā)生口角并在酒吧樓下街道上互毆彼此受傷后,以張亮為主、張吉友、傅云華、田平、滕海銘、趙圳(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田大學(xué)、舒根荷參與的惡勢力團伙,及以陳長松為主、段周源、莫均偉、陳晨、滕青松(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張敏參與的惡勢力團伙分別聚集在一起,先后分別在麻陽中醫(yī)院收費大廳、麻陽交警打碎門前路段,持砍刀、鋼管、木棍等兇器與對方斗毆、相互追砍,導(dǎo)致張亮、陳長松、張吉友、滕海銘受輕微傷。此外,2017年2月14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張敏還與陳長松、王鵬(另案處理)在麻陽縣城凱發(fā)路段張新發(fā)檳榔專賣店門口,對李宜安和張帆進行挑釁,隨后三人對李宜安和張帆二人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李宜安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裁判結(jié)果】

根據(jù)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被告人田大學(xué)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舒根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guān)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以張亮為主、張吉友、傅云華、田平、滕海銘、趙圳及被告人田大學(xué)、舒根荷等人參與的惡勢力團伙,與以陳長松為主、段周源、莫均偉、陳晨、滕青松及被告人張敏等人參與的惡勢力團伙,多次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張敏還伙同陳長松等人在公共場所蓄意挑釁,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他人輕傷。上述惡勢力團伙的行為嚴(yán)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社會影響極壞。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及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依法從嚴(yán)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增強了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信心和決心。